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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临时公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重大事件公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对外宣传文件、网站信息、对外宣传发言以及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的,其初稿(如:新闻通稿)和活动方案等资料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以上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为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营管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经营管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开董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董事会秘书认为该文件或文稿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的,则相关文件或文稿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审核)。

  第七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证券部。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九条 《证券时报》等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八十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泄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第八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对该类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