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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制度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厅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及被委托行政执法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厅执法处室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厅执法处室和单位是落实厅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厅执法处室和单位的规范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厅法规处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按照本省规定的格式、标准,通过录入等方式在厅门户网站和本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厅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编制行政处罚流程图,在厅门户网站和本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厅执法处室和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九条 事前公开信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由厅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公示;行政检查结果由厅执法处室和单位负责公示。

  第十三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五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厅发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厅门户网站、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按照现行要求,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房地产信息系统等)和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并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录入,在厅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在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录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如有平台系统调整,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原事前公示责任单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执法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作为重点率先公示。

  第十九条 需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真实性审核。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正、撤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通过自查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厅执法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以书面形式要求予以更正的,厅执法处室和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相关厅执法处室和单位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20日前,厅执法处室和单位将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报厅法规处,厅法规处汇总后于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向社会公开,并报吉林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第一季度,厅法规处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如吉林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此工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